文件丟失致移民被拒 加國華裔上訴難|大紀元多倫多

2024-11-25 | 星期一

文件丟失致移民被拒 加國華裔上訴難


【大紀元2014年05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李平多倫多報導)曾(Hung Yin Tsang)女士與丈夫及孩子住在加拿大安省萬錦市。沒想到,她自己的家庭團聚移民申請,卻因為不明原因造成的文件丟失而被拒。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曾女士現年36歲,1998年在香港遇見現年39歲的丈夫林(Alvin Faith Lam)先生,林先生當時已是加拿大公民。夫婦現育有2個均出生香港、已註冊加國公民身份的女兒。去年林先生為妻子提交配偶擔保移民申請後,6月份全家搬回加拿大。

按這夫婦2人的說法,他們搬家時已經向移民局更新住址,並於去年8月收到移民局體檢通知,曾女士也很快完成了體檢。林先生說,全家人都盼著他妻子拿到身份,自提交體驗結果後,每週都要諮詢移民局熱線,訪問移民局網站。

今年2月,這對夫婦收到移民局通知,稱移民局此前要求其提交護照和香港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但一直未收到回應,因此拒絕其申請。夫婦2人都說,他們從未收到過移民局所說的通知。

*上訴路艱難

目前,曾女士正通過大多區華裔和南亞法律援助中心(MTCSALC)尋求上訴。援助中心主任吳瑤瑤對星報說,上訴過程可能要2年。曾女士夫婦的婚姻關係毫無疑問是真實的,這結果浪費資源,對誰都沒好處。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稱,從該個案披露出來的情況看,是移民部收不到其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後做出拒簽決定。他對《大紀元》說,「原則上這不能說移民部不對」。當然,申請人說沒收到,實際上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但移民部可不會去管是什麼原因。

「如果拒簽的原因是沒交材料,我認為上訴難成功。」 黃國為說,移民官據此作出拒簽決定,「你不可以說香港簽證官做錯了決定,發還重審」 。如果移民官因懷疑婚姻的真實性而拒簽,上訴可以提出新證據,由另一個官員判斷,就有機會。

今年3月,林先生曾請求香港簽證處重開申請,但被拒絕。理由是其妻已提交上訴申請,有關的文件已被送至移民部上訴裁判處,簽證處建議林先生等待上訴結果。

黃國為稱,這個案應該是重新提交移民申請更好。但申請人選擇上訴後,移民部不會接受其新的申請。這選擇「造成了時間延誤」。

他說,這案子看起來也不值得去聯邦法院打官司,可能連申請這關也過不了。「因為看起來很清楚,不能說簽證官處理失當。」

*丟失文件是個尷尬局面

多倫多移民律師龍瑩對《大紀元》說,移民申請中,很多人都可能遇到丟失文件的問題,但移民部現在沒有合適的應對政策,給申請人帶來了很多困難和不必要的苦惱。「如果簽證官有應對這類誤會的程序,應能很快解決。」

她說,移民部上次關閉水牛城的辦公室後,有很多文件找不到了。她當時找到一名國會議員幫忙,解決了很多問題。

「這個移民系統,不是很考慮申請人。」她說,這個案中出現的是很簡單的錯誤,不能說明申請人不想移民了。「應該有一個程序重開有關個案,不應給申請人那麼大負擔。」

正在爭取獲得聯邦新民主黨提名的候選人龍瑩說:「我參加競選,就是覺得這移民系統,對申請人缺乏足夠的關心。」

她說,現在的情況,如果你找簽證官申請重開個案,就要看具體的簽證官如何判斷了。「但很多情況下,我們看到是不行,只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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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文件後如何應對 行家給建議

(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因在移民申請中丟失文件,曾(Hung Yin Tsang)女士的申請被拒,需要靠延期臨時居民簽證,才能繼續與丈夫和孩子住在一起,給家庭帶來不穩定性。行家認為,此類情形有不同的應對辦法。

多倫多移民律師龍瑩稱,申請被拒簽後,有時律師可以和簽證處的主管溝通;如果申請人自己去聯繫的話,通常不會得到答復。很多時候,是應該去找國會議員幫忙,「這是他們的工作之一」。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有類似看法。他說,上訴前應考慮去香港簽證處求情,但至少應找國會議員寫信去求情。「國會議員可以給主管寫信。主管可以不理申請人,但不能不理睬國會議員。」

他說,之前有1個聯邦法院的案例,申請人堅持說沒收到移民部的信,最後法院的決定偏向申請人。現在的這個案例如果不上訴的話,可以拿國會議員的信及先前聯邦法院的判例,加上香港警方在沒看到加拿大移民部的信前,不會給申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事實,向加拿大香港簽證處求情。「主管看到這些東西,應該有超過一半的機會重開這個案。」

黃國為解釋說,沒有移民部的信就拿不到香港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個有利因素。如果沒這封信也能拿到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人去上訴並向裁判處提供無犯罪證明,她的個案就材料齊全了。

不過,黃國為認為,這類個案更應考慮重新遞交移民申請。他說:「其實這類案子,重新申請比上訴簡單。」

他說,重新申請不難,申請費不高,現在的處理速度也快。

(責任編輯:滕冬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