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94名申請人的律師李希(Timothy Leahy)週四收到聯邦法院的判決書,要求法院勒令移民部繼續審理這些原告個案的申請被駁回。
「非常遺憾地通知大家,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了聯邦投資移民要求啟動及按條件處理他們個案的申請。」 李希在郵件中說,控方將去聯邦上訴法院上訴。
李希說,6月23日法官做了決定,今天他才收到正式裁決。 對法官的判決很失望。對於上訴成功的幾率,他也不是很樂觀。
聯邦法院6月4日聆訊了這宗涉及94名申請人的個案。法官Mary Gleason在6月23日的判決中稱,這些申請人無權獲得法院令,因為他們沒能證明移民部長沒履行對他們的職責,在過程中沒發現處理他們的移民申請有不合理的拖延。同時,給申請人補償也不合理,被告方沒有違反任何合理的期望。
法官的另一個結論,是被告沒有違反人權憲章。判決中稱,即使申請人擁有憲章規定的權利,被告在這些事上也沒有違反憲章第7和第15節中所說的權利。
不過,該判決仍允許申請人上訴。
李希在週四發表的一份新聞稿中稱,法官未能保護申請人免受聯邦預算案法案C-31的影響。原告方會上訴。
C-31法案已獲通過成為法律。移民部在6月20日發出的第585號運作指令中稱,不要對已經被法律終止的個案做任何事。對不能確定是否已被取消的個案,要預先諮詢相關部門。
按585號運作指令,如果移民官在2014年2月11日前未能確認某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申請人在6月19日前也沒收到最後決定,該申請終止,給申請人退回已經繳納的申請費。
如果移民官在2014年2月11日前已確認某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但申請人在6月19日前未收到最後決定,繼續處理該申請至有最後決定。
如果移民官在2014年2月11日或之後確認了某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但申請人在6月19日前未收到最後決定,該申請終止,給申請人退回已經繳納的申請費。
如果移民官在2014年2月11日或之後確認了某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申請人在6月19日前收到了最後決定,這決定有效,相關的程序會繼續。
(責任編輯:滕冬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