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數據顯示,過去5年來,由安省警察署巡察的5個人口最多城市中,共450多名行人和騎車者被車撞死。一直有人批評安省司機撞死行人或騎車人處罰太輕,撞死行人只罰千元便了事!
撞死人只罰1千?
最近,安省政府終於決定修訂《安省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加重處罰。《環球郵報》了解到,省府於星期三(9月20日)提出新的立法建議,新法計畫今秋正式實施,但預計不會因此追加執法撥款。
安省省府提出新規建議包括:分心駕駛導致他人傷亡指控處罰,這一指控一旦被定罪,肇事者面臨2000~5萬罰款,再加2年監禁和駕照吊銷長達5年;在路口和校區不按規定給行人讓車罰款有翻倍至300~1000元。
安省數據顯示,目前分心駕駛撞車事故是2000年的2倍。根據現行交通法,分心駕駛按一級過失處罰,罰款490~1000元;新規則規定,一級過失也可能按三級過失吊銷駕照,罰款也會隨分心駕駛最後定罪等級追加,三級過失最高罰款3000元,駕照吊銷30天。
相對新規而言,現行法律規定,分心駕駛撞死他人處罰最高罰款僅2000,最多監禁6個月,駕照吊銷最長2年。律師和安全維權人士表示,實際上肇事司機最多隻罰款1000元,也沒判監禁。聯邦刑法中關於危險駕駛的指控和處罰雖更嚴厲,但一般只針對肇事後逃逸、過分超速駕駛或濫藥酒駕等惡劣行為,只有這些才會面臨刑事指控。也就是說,現實生活中,多數司機撞死他人後,只按分心駕駛處罰。
處罰太輕令人憤怒
《為親友創造安全街道》(Friends and Families for Safe Streets)維權團體成員斯達克(David Stark)妻子2014年站在多倫多的一個人行道上,不幸被車撞死,肇事司機只罰款1000元。他說,司機撞死人案件,法庭處罰太輕,應該讓司機負起責任來。
安省居民辛姆(Heather Sim)女士父親今年在路邊騎車時被車撞死,司機只按不當轉向行駛處罰。對此,她十分憤怒和震驚。
近年,汽車由於安全技術和性能大大改進,司機撞車傷亡率大大降低,撞車事故傷亡率最高的是行人和騎車者人士。《環球郵報》2016年多倫多多年行人死亡調查顯示,被車撞死的7名行人中,多達1人不是在公路上被撞,其中多數是行動遲緩不便的老人。
政客們也關注到行人和騎單車人士撞車死亡率上升,並提出不少道路安全建議,如效仿瑞典 Vision Zero做法消除道路車禍事故傷亡。
關鍵是按後果處罰
Walk Toronto維權團體駕駛委員會成員科爾(Maureen Coyle)女士說,省府這麼做是朝向正確方向邁了一步,但最重要的不是處罰和監禁,而是將一些危險駕駛分子從道路上完全剔除。「不要再將開車視作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有什麼東西比人的安全生存和行動權利更重要?」
安全維權人士一直呼籲加強和修訂現有交通法,不能按駕駛過錯本身行為處罰,而是要按過錯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處罰。按照現行交通法,分心駕駛撞到行人處罰和撞到電線桿處罰一樣。斯達克說,新法提醒人們開車要注意車集中,時刻保持警醒,碰到行人要減速。
OPP發言人施密特(Kerry Schmidt)警官說,2011~2016年,OPP每年共提出1.5~2萬個分心駕駛指控,路上分心駕駛的司機太多,抓不過來。